这算是劳动法规定的 休息吗?
各位律师:
我3个月以前在石家庄一家物业工作。06年8月去的那家物业它是深圳的一家分公司。应聘时工资谈的是实习期3个月工资1000,正式以后1100。当时没给签合同。可是还没到实习期换经理了新来的经理不承认,并要求我拿出当时的文字性的东西他才任可 。直到07年10月左右才涨了50元。今年4月底辞职了,辞职前一个月口头告诉的经理。请问我能要求补偿金吗?而且在工作当中规定维修班轮流值班 一人值班一天 值完后休息一天 ,请问这算是劳动法规定的 休息吗?除此以外的休息都属于旷工。年假是倒休的,比如年假6天,那么维修班就分两班,每班休3天,没有法律规定的3倍工资。还有一个就是伙食问题,去的时候说是管吃住,但每月都要扣伙食费150元,而且不能退伙。
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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