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由于工作环境的复杂性及就近原则,当时不得不在香港那边就诊,本人可以为自己争取到相应的赔偿吗?
各位律师:
您好!本人之前在中国人寿买了一份叫《吉祥金卡》的意外保险,这是一份消费险,本人的工作亦比较特殊,在深圳湾口岸工作,本人亦因意外造成无命指小部分截断,但当时由于因近却在香港的屯门医院就诊,现在保险公司却以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为依据拒绝赔偿保险金,他这样的依据理由充分吗?本人的确发生了意外,但由于工作环境的复杂性及就近原则,当时不得不在香港那边就诊,本人可以为自己争取到相应的赔偿吗?
河南新乡郭英律师电话13837321299解答:可以为自己争取到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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