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新进员工合同上写的仍是750元,(沿用老合同)公司是不是在违法操作,我们将何以应对?
各位律师:
我四月来澜福民一公司工作,来时所签合同都是公司原已备好的,即里面的条款都已写好,我们只签了自己的大名。上面明明写的是每月报12号发放工资,但我们实际领工资的时间是20号左右,平日加班是6元,周六,日是8元,没有任何福利,我们是否可视为无效?
来时说的是计时工资,但工作后方知有产量要求,经常做不完,但做不完不准下班,但没有额外加班费,公司这样操作是不是违法?
深圳市七月份按关外最低标准是因为900元,但新进员工合同上写的仍是750元,(沿用老合同)公司是不是在违法操作?我们将何以应对?
公司违法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及执行最低标准制度等,你们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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