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也借口拖延不给,请问我如何才能合法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要求单位给经济补偿吗?
各位律师:
2008年7月20日,单位下达了本人自愿申请辞职后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但是没有及时将我今年3至7月工资发给我;另外由于我从事采购工作时,有一部分货款是由本人垫付的,单位也借口拖延不给。请问我如何才能合法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要求单位给经济补偿吗?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各位律师:
2008年7月20日,单位下达了本人自愿申请辞职后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但是没有及时将我今年3至7月工资发给我;另外由于我从事采购工作时,有一部分货款是由本人垫付的,单位也借口拖延不给。请问我如何才能合法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要求单位给经济补偿吗?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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