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法律途径的话我有理由不支付给他那钱,并现在他们要签合同是否应该和我无关呢,我应该如何处理?
各位律师:
您好!我有一店铺于今年07月08日转让出去,我与房东签的合同是到年底,我转让给新店主的时候因为房东没有“转让合同”所以我们就手写了一张字据(内容为新店主支付了店铺转让费用,我将店内物品转让与他)。07月27日房租要续交下三个月的,可今天他们居然打来电话说房东与新店主要重新签合同,并且每月要涨100元的房租,我与房东理论因为我是转让给新店主的,并且我的合同是到年底才到期的,他不应涨房价,可房东说要么我补给他每月100元即到年底共500元的房租,要么,他不同意我转店。我想请问下,第一 我一定要交这个500元钱吗?第二 我店铺在8号已经当着他的面转让给现在的店主了,他现在有理由说不让我转了吗?第三 因为去年与他签合同时有身份在他那,如果用法律途径的话我有理由不支付给他那钱,并现在他们要签合同是否应该和我无关呢?
我应该如何处理?谢谢!
“新店主支付了店铺转让费用,我将店内物品转让与他”,如房东签了字,或房东收了新店主相关费用,应当认定房东的同意转让。否则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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