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复印件和传真件在法庭上有证明力吗,2,如果B公司不承认该怎么办?
各位律师:
1。A公司在B公司采购一批货物,后来B公司提供给A公司的货物出现了问题,当时签定合同的时候是以传真的形式签定的,后来传真的合同找不到了,不过我公司复印了几份,还有一些有用的证明也是用传真的形式发的,不过在随后的电话录音中也有谈到合同及质量的谈话
请问:
1。这些复印件和传真件在法庭上有证明力吗?
2。如果B公司不承认该怎么办?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原件,提供复印件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则应提供原件相核对,如不能提交原件相核对,则该证据无证据效力。法官给你5天的延期举证期限,你本人设想以购买的实物作为补充证据,从证明目的来讲应该是可行的,但问题在于光有实物,证据的充分性还不足够,还需补强,亦即销售商的证人证言,及销售商开具收据的存底联,三者结合在一起可以达到你的证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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