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不考虑结婚登记时间和是否有他出资,来进行婚前和婚后两部分财产的界定和分割吗?
各位律师:
他是2004年底退役,之后我们就同居。
2005年1月我以个人收入证明按竭购买商品房一套。
2006年1月办理结婚证,因他对家庭的不负责任,我于2008年3月提请诉讼离婚。
开庭时他所能提供的证据就是他1004年退役时部队的一次性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和他的在部队的收入证明。现已开庭,法院现在来对财产做调解。说因我们2004年就同居的,房子应该属于共同财产。
请问,就因为同居期间办理的按竭,法院真的就一概界定为共同财产?而不考虑结婚登记时间和是否有他出资,来进行婚前和婚后两部分财产的界定和分割吗?
房子是你婚前个人财产是毫无疑问的,虽然婚后偿还按揭款项并不影响财产的权属.当然,对他支付的部分款项你有返还的义务.如不同意调解,让法官判决之前让你的律师向法官\庭长甚至院长反映一下你的观点.他们不会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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