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不考虑结婚登记时间和是否有他出资,来进行婚前和婚后两部分财产的界定和分割吗?

而不考虑结婚登记时间和是否有他出资,来进行婚前和婚后两部分财产的界定和分割吗?,第1张

各位律师:
  他是2004年底退役,之后我们就同居。
  2005年1月我以个人收入证明按竭购买商品房一套。
  2006年1月办理结婚证,因他对家庭的不负责任,我于2008年3月提请诉讼离婚。
  开庭时他所能提供的证据就是他1004年退役时部队的一次性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和他的在部队的收入证明。现已开庭,法院现在来对财产做调解。说因我们2004年就同居的,房子应该属于共同财产。
  请问,就因为同居期间办理的按竭,法院真的就一概界定为共同财产?而不考虑结婚登记时间和是否有他出资来进行婚前和婚后两部分财产的界定和分割吗

位律师回复

房子是你婚前个人财产是毫无疑问的,虽然婚后偿还按揭款项并不影响财产的权属.当然,对他支付的部分款项你有返还的义务.如不同意调解,让法官判决之前让你的律师向法官\庭长甚至院长反映一下你的观点.他们不会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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