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当月工资是指基本工资还是指月综合工资?
各位律师:
公司有位员工因工作不认真给我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司给予罚款并解聘。现咨询以下几点:
1、签合同时的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为:6天/周,工资为1150/元/月。加班费我公司实际计算的是1150元/26天/1:1.5=6.36元。加费在合同里没有说明。
他现在要我司给予加班费与劳动法不符的赔偿。我司辩解:1150元=底薪750+津贴400元,400元为星期六的工资,因此加班费:750元/22天。1:1.5=6.40元。请问该如何辩才合法?才不给予对方的赔偿?
2、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说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工资里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当月工资是指基本工资还是指月综合工资?望给予解答。
一般是指员工当月所得的工资总和.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要注意重大损失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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