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之前发的经济补偿金,剩下的这7个月的哺乳期公司不与我签定合同是否也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的?

除了之前发的经济补偿金,剩下的这7个月的哺乳期公司不与我签定合同是否也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的?,第1张

各位律师:
我是一名哺乳期妈妈,在一家国营企业工作五年了。合同应该是到08年的6月底,我是07年12月30日生的宝宝,哺乳期应该是到08年的12月30日,在我休产假期间3月底的时候我接到单位要停产的通知(我问过单位领导为什么要停产,领导说就等于是破产了),当时我想公司一直效益就不好,破产也是不可避免的,由于公司所有的员工都没到合同期,公司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所以就补发了补偿金,每一年补发一个月。然后留了一小部分的人,说是留守人员,我所在的部门就留了3人,这些留守人员从停产开始一直工作到6月底,也就是合同到期,但是合同到期后单位又与他们签订了半年的劳动合同,从6月30日到12月30日,而且他们经济补偿金也同样发。我就是想问公司要续签合同我在哺乳期内是不是应当优先考虑呢?这个样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也属于违反劳动法呢?除了之前发的经济补偿金剩下的这7个月的哺乳期公司不与我签定合同是否也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的

位律师回复

哺乳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如果已经不能继续履行,要求公司给予赔偿金,等于双倍补偿金。具体操作需当面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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