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能和邮局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我要追究无节假的补偿,我能算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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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下岗工人,94年厂停产,2002年宣布破产。在1997年我在邮局做临时工,这期间2005年至2006年在没有和我签解雇合同的情况下,将我转到劳动局下属的劳动保障中心,属于劳动派遣(他不具备派遣资格),一直做同一工作10年4月,在2007年年底,邮局下通知不要我上班。这10年里我无休息,无节假,延时工作。1997年——2006年4月工资290元,2006年5月——2007年5月工资320元,2007年6月——2007年底420元,没有奖金和津贴,问邮局,领导说就这么多。好不容易10年多,我想和邮局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他们以一方不愿意,中间派遣过为由不签,保险以下岗职工破产前厂里已买,不补偿。
    劳动仲裁4月15日裁邮局与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无休,无节价,延时不补偿。把破产后的保险补上。现邮局将我告到法院,不与我签。我希望哪位律师能详细和我讲一下,我是否能和邮局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我要追究无节假的补偿我能算几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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