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1、我看中一处房子做营业,房子是毛房屋无任何装修,我第一次付了2000元定金,未签定租凭合同,房主开给我一张收据。
2、房主打电话给我说急用钱,希望我付全款,我交了3000元,房主又开给我一张收据,签定租凭合同(2008年5月9日至2010年5月8日),租凭费为30000元/年。
3、我的资金情况不太好,至今未付全款。
4、我的合伙人出现状况,我想退租,我想知道我还能拿回5000元吗?
5、如需要其它资料,可以发邮件给我,
谢谢!谢谢!
位律师回复
1、定金条款已生效;
2、合同没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