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给女方东西,女方给男方东西)当在离婚的时候男女双方该在怎么看待这事呢?
各各位律师:
您好!
我想问下当结婚登记之前双方父母见面吃饭所过的财礼在法律上怎么看?(男方给女方东西,女方给男方东西)当在离婚的时候男女双方该在怎么看待这事呢?请给个详细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该彩礼的给付对给付人一方生活没有造成什么影响的话,我觉得是不需要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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