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把自己的那份房产赠予三子呢,还是只要公证确认放弃继承权就可以了,这具体是怎样的手续呢?
房子的户主已故,没有及时过户,也没有遗嘱。户主有3个儿子,4个女儿。其中二儿子早逝(没有成家),大女儿很早就精神出现问题,已确定精神不正常。户主生前愿把房产留给三儿子(生前三子一直跟随老人生活,赡养老人直至身故),其他子女都同意把房子给三儿子,但大女儿精神不正常。
请问在什么条件许可下,精神病人(或其监护人)可以放弃继承权?
其它正常的子女同意把房产给三子,是把自己的那份房产赠予三子呢?还是只要公证确认放弃继承权就可以了?这具体是怎样的手续呢?
请各位律师指点!谢谢!
1、任何人不得代表精神病人放弃继承,但可以买卖的形式收购精神病人的产权分额,但需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签定买卖合同。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产权分额多的其所有权主张优先保护。
2、其他人不必走赠与形式,而直接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并公证下即可。咨询Q:2920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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