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免有点太过牵强, 可否找寻一个可以受理此事项的机关或部门,来帮忙协调呢?
各位律师:
2006年由于我的疏忽,有一次交通罚款未交,但2006,2007年两年年审中,交管部门所提供的罚单均已交款处理,但未提及2006年的那次罚单,而在2008年年审时才说道此次违规,造成此张罚单滞纳金惊人。
对于此事项,我有疏忽未及时交款,但交管部门有提醒或核实当年罚款事项的职责,而并未及时告知此事项于当事人。现在有惊人的滞纳金费用,交管部门只是一纸规定要求上交滞纳金。
交管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为人民服务是执法部门的宗旨,出了问题,就把所有的责任都强加在人民头上,未免有点太过牵强, 可否找寻一个可以受理此事项的机关或部门,来帮忙协调呢? 谢谢!
已超过180天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你可不交该笔罚款,如果交管部门以此为由不予办理年检,你可向法院起诉其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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