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现在的物价都上涨了,房子不用说了,当时也是赔我买房的现钱,请问我们当地法院这样判合理吗?
各位律师:
房子问题,我买的是二手房,第一房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的情妇把他房子卖了。卖了给我买房子的第二业主 ,由于第一业主和他的情妇闹反了。要求要回房子,但是现在房产证的名字还是第二业主的。现在我们当地法院2004年判把房子判给了第一业主。但是我是第三购买房产人,受害者。到现在2008年了还没有拿到钱,而且现在的物价都上涨了,房子不用说了。当时也是赔我买房的现钱。请问我们当地法院这样判合理吗?我要诉讼。证据我都有齐全。
你与第二房主的买卖协议效力待定。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要提供的证据有
1、法院判决书
2、买卖合同
3、支付房款的凭证
4、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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