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00元都没了,我想问的是:他这么做是不是有与新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地方?

这100元都没了,我想问的是:他这么做是不是有与新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地方?,第1张

我想问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我是从08年3月8日正式进厂上班,可到今天08年7月8日了,厂规明文规定工人试用期为3个月,现在我也是正式工了,厂里也没有和我签订什么劳动合同,也不曾看到有什么集体合同之类的,我从《新劳动合同法》上看到过这么两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我想问的是:
(1)是不是用工开始就等于是建立劳动关系? 
(2)我的情况适用这两条法规吗?如果适用,我应该去哪里申请保护我的权益?

2。从08年7月开始,深圳关外的工资底薪涨到了900元/月,而此前保底是750元/月吧,那时我们的保底工资是750元/月,可是这750元中有100元是全勤奖,也就是说只要我们在一个工作月内迟到或者是请假了,这100元都没了我想问的是:他这么做是不是有与新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地方?有的话请指明是那条。
在此先感谢各位大律师的回答!

位律师回复


1、你的情形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到劳动监察去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最低工资,是指你完成工作定额的情况下,单位不得克扣的最低工资保障;但病假或事假工资可以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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