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一人?

各位律师: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第1张

各位律师: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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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程对该公司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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