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现一直用案子很多无时间为借口,拖延此案仲裁判决书的下达时间,是否合理合法?

可现一直用案子很多无时间为借口,拖延此案仲裁判决书的下达时间,是否合理合法?,第1张

各位律师:
2008年3月中旬直至现在已近4个月的时间了(庭在5月份就已开过),由于企业方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人关系都比较密切,我曾在几日前主动打电话去询问,可现一直用案子很多无时间为借口拖延此案仲裁判决书的下达时间是否合理合法我该通过何种途径来投诉,急!现寻求帮助,谢谢!

位律师回复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取得裁决书对其不服的,在受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法院到仲裁部门调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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