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想请问, 这两个月的″赔偿″是否需要扣个人所得税呢?
各位律师:
我在一家外资企业签约一年(是和外服公司签的合同)。 下个月刚好一年,因公司准备要裁员(还未开始裁员),所以现公司不打算再和我续签合同。
他们给我一个月的赔偿, 另外因为老板觉得我工作不错,所以就又给我争取了2个月的goodwill(一种美好愿望的表示)。 所以人事就说我这一个月的赔偿不用扣个人所得税,但是这另外两个月只是一种美好表示, 不属于赔偿, 所以需要扣个人所得税。
所以我想请问, 这两个月的″赔偿″是否需要扣个人所得税呢?
谢谢!
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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