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月中提出辞职,月尾走的话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呢?
各位律师: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我想问,以上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吗?
那公司没有帮我买社保属于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点么?
我月中提出辞职,月尾走的话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呢?
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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