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治疗医院开的出院证明也仅写明:拒绝手术,签字出院,请问:是否依该规定?
各位律师: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交通事故受害人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对其因转院治疗增加的费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的的朋友于深圳发生交通事故,送往深圳某医院治疗后因不满意效果且离其住家较远,且肇事者一直没到医院,就没征求其意见转至东莞市离其住家较进的具医疗资质的它医院继续治疗了。原治疗医院开的出院证明也仅写明:拒绝手术,签字出院。请问:是否依该规定,未得原医院同意即转院转院后的所有医疗费用都无法求偿,起诉后法院也将不予支持。
这个规定只是对转院引起的增加费用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你转院是可以的,如果转院的花费与原来医院的花费相当,还是能够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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