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由于公司拖欠我工资,我将公司告上当地劳动局,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工资的100%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了一份仲裁书,其中内容说道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申诉人的这一仲裁请求属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诉人应向相关部门提出主张,故对申诉人的上述请求,本委不予裁决”。我想请问:1;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仲裁不同的吗?2366.html" class="superseo">如不同我应该怎么样再申诉?2。如申诉成功,哪些钱是上交国家还是属于我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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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郭英律师电话13837321299解答:建议找当地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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