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我能通过劳动仲裁要回另外45天的产假经济赔偿、去年底的生产报销和哺乳期经济赔偿吗?
各位律师:
我已辞职(2008年4月3日辞职)离开那公司两个多月,现要通过劳动仲裁索要回在职4年多(2003年7月8日入职的)时间的加班费、去年底的生产报销和哺乳期经济赔偿,请问我所具备的以下证据能否胜诉?
1、那公司在我在职期间的工作时间是每周42个小时,上个星期(即2008年6月16日)开始改为每周工作39.5个小时了
2、我现在只有两个月的电子版的工资条
3、考勤卡在离职时被收回
再次提问:
我是晚婚晚育的,但公司只给我3个月产假,于2008年1月23日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的,公司没给我每个工作日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那么我能通过劳动仲裁要回另外45天的产假经济赔偿、去年底的生产报销和哺乳期经济赔偿吗?
如果证据充分是可以要回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的,建议请律师代为申请劳动仲裁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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