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出纳,来公司五个月了,没签过合同,现在要走,公司不同意。
按劳动法提前一个月提出到时间就可以走,可是出纳工作是要交接的,不交接我又怕走了公司会找借口找我麻烦,而且工资也拿不到,可是公司也不招人,我走又不能走,我到底该怎么办啊?
位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你可以保留在公司工作的证据,并向公司提出辞职,如果他们不招人不给不办交接或是不给工资的话,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可以要求单位补上工作几个月来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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