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是否合理,我也想将此作为拖欠工资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各位律师是否可以?
1。本人07年5月与某单位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中有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一方违约需要赔偿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前期平均月薪×违约月数。但公司08年进行了薪资结构调整,将原工资提高30%后每月只发放月薪的60%,剩余的40%留作季度考核发放,我现在想以不能接受此种分配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原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赔偿项是否还有效~
2。另本人与单位订立了月薪及季薪,结果本应08年2月发放的季薪目前仍未发放,公司说是要写工作总结才可以发放,请问这样是否合理,我也想将此作为拖欠工资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各位律师是否可以?
1、原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赔偿项无效;
2、不合理;
3、你有权以违法拖欠工资和薪资结构调整的规定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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