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能,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吗, 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如果不能,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吗, 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第1张

我从2006年12月7日开始在一家公司上班,签有合同,期限至2007年8月31日期满。但在2月份出了工伤,2007年9月份出院,住了8个月的院。公司为我做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申请,结论为九级。我们不服,要求重新申请复查鉴定。今天我去请假,开始批了。可我们刚回家不久,厂方又打电话来说,我的假没有批,叫过去一下。去了,他们给我一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书,要我签字,我没有签,但还是被强制解除了劳动关系。请问在工伤期间,虽然合同已经到期,但工伤还没有处理,他们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吗?如果不能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吗? 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真心期待您的解答,不胜感激!

位律师回复

 应当由工伤基金给予赔偿。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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