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会计与正常经营会计的时间界定

破产会计与正常经营会计的时间界定,第1张

由于破产会计与正常的企业会计(即破产前的财务会计)有着显著的不同,它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新兴会计学科,并吸引了许多学者对其理论结构进行探索。 然而,纵观近年来这一领域的论文和著作,不难发现,人们对破产会计和正常经营会计定义的理解仍不一致。 有人保持破产会计的空范畴与破产程序的空范畴一致;有人以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作为划分破产会计和正常业务会计的时间标志。有必要对谁是划分二者的界定标志进行深入研究,这是补充和完善破产会计理论结构不可或缺的内容。 将破产会计空的范畴与破产程序空的范畴保持一致的观点,显然是将破产会计空的范畴局限于《企业破产法》中的法定程序,从而混淆了破产会计与破产程序空的范畴。 本质上,如果仔细研究企业破产法,会发现空的类别是不一样的。 与西方破产法相比,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破产与破产预防的兼容。 包括申请破产、和解和清算三个阶段。 它们是按顺序进行的,但有时也可以按不同的顺序进行。 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的,申请破产企业可以直接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无需和解整顿阶段;有时可以中止破产程序(如果企业经过整顿,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则人民法院可以终结破产程序,企业可以免于破产宣告,继续从事正常经营)。 虽然破产就其法律程序而言包括三个阶段的破产处理,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实际上发生在第三个阶段,即破产清算阶段。 破产会计不同于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是建立破产会计的法律依据。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企业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清算组可以指定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三款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述条款的规定是建立破产会计的法律基础。 破产会计与正常经营会计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很大的不同:1 .基本的会计假设是不同的。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意味着破产企业所有事务的管理权或接受权已经易手。正常经营条件下的会计主体、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不再适用于破产清算阶段。 企业破产了,就谈不上持续经营;破产前,法人主体资格已完全丧失,会计主体已被服务于破产企业、债权人和人民法院的不同要求的清算组所取代。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算组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但从破产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来看,清算组似乎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从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结束的期间可以视为破产会计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取决于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清算进度。 破产会计期间的不确定性导致中期破产会计报表的随机性。如果破产会计期间较长,中期破产会计报表应在清算的某一阶段编制;否则,最终清算结果将在破产清算程序结束时直接公布。 陪你考试。2.核算内容不一样。 清算组进入企业后,负责保管、估价、变现和清偿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使破产会计的核算内容与正常的企业会计完全不同,主要包括:接管会计、破产财产会计、破产费用会计和破产债权会计。 3.会计主体处于不同的位置。 按照破产企业清算组的说法,一般是企业外部人员。他们不仅为破产企业服务,也为债权人和人民法院服务。它们既要维护破产企业的利益,又要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因此,清算组具有一定的中立立场。 4.有些会计原则是不同的。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12项一般会计原则,其中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和清晰性原则主要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虽然破产会计的核算内容与正常的企业会计不同,但在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要求是相同的,所以这六项原则仍然适用于破产会计。至于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谨慎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相分离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它们主要基于持续经营假设和分期核算。由于持续经营假设在破产清算阶段已经不存在,分阶段会计假设也失去了本来的意义,这六项原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出现了与破产财产的估价和变现相对应的新的会计原则,即收付实现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原则是指在破产清算阶段,应当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准确定收入和支出;重置成本原则是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的评估和变现不能以历史成本确认,而应以现行市场价格确认。 上述破产会计与正常经营会计的区别在于,人民法院宣布企业破产 ,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破产会计与正常经营会计的时间界定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