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辅导:个体户建账有新规定

会计实务辅导:个体户建账有新规定,第1张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令号总局[2006]1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 很多个体户对此非常关注,拨打《金税周刊》热线进行咨询。 他们想了解一下新老办法的变化,并询问是否以及如何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建立账户。 开户条件变了。对比原办法可以发现,新办法对建账的规定有所变化,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高了注册资本的标准。 新《办法》将取消合伙经营前提,只看注册资本标准。 注册资本达到10万元时应设立简易账户,注册资本达到20万元时应设立复式账户。 二是取消帮扶人数标准。 原《办法》规定,两个以上帮扶人设立简易账户,五个以上(含五个)帮扶人设立复式账户;新《办法》将删除这一规定,使其更易于操作。 陪你考试。第三,提高销售标准。 原《办法》规定,应税服务月营业额达到5000元或者月销售额达到10000元的,应当建立简易账户,应税服务月营业额达到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达到30000元的,应当建立复式账户;新《办法》将单账户月周转标准提高到1.5万元,双账户提高到4万元;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户的建帐标准与缴纳营业税的建帐标准相同。 此外,还区分了商品生产与批发或零售的不同标准:商品生产,月销售额达到3万元时应建立简易账户,月销售额达到6万元时应建立复式账户;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月销售额4万元应该是单账户,8万元应该是双账户。 要达标,需要建立注册资本标准,看看工商登记就知道了;如何把握每月业务(销售额)金额标准?新《办法》第五条规定,其确定方法为“上一纳税年度的月平均销售额或者营业额”。如果一个商品批发个体户,2006年月销售额4万元,月纳税1600元(40000×4%),从2007年开始建立简单账户;月销售额8万元,月纳税3200元(8万× 4%)。从2007年起,应建立复式账户。 2007年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无2006年核定数作为参考,估算其月均营业(销售)额。 简单账户和复式账户注意三个方面:一是注意建账时限。 根据新《办法》规定,2006年设立的经营户应在2007年1月15日内建帐,2007年新设立的经营户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纳税之日起15日内建帐。 二是明确复式账户和简单账户的区别。 根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复式记账应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其中现金簿、存款日记账和总账必须使用固定格式;简易账户应设置营业收入账户、营业费用账户、商品(材料)采购账户、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并采用固定版本。 个体工商户根据注册资本和经营(销售)额选择设置复式账户或简易账户,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由于财务会计专业性较强,个体户可以考虑聘请有资质的会计机构和人员代为开户和办理账务。 三是及时报送会计报表。 拥有复式账户的个体户在报税时应提交财务报表。 月报周期为10天,年报周期为30天。 相关法律责任部分纳税人不愿意设立账户。除了他们会计能力不足,害怕请会计增加经营成本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指望“双套”来定更低的价格。 同时,为了减少工作阻力,存在税务机关核定数额普遍偏低的现象。 但查账征收是大方向。 在税收征管法“税收管理”一章中,要求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账簿。 如果违反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当建帐但建帐太麻烦,或者应当设立复式帐户而设立简易帐户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可达1万元。 不明白交了罚款就不用开户了。其实罚款之后还得办个账户。 建账要建实账。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做假账属于偷税。只要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就构成偷税。 追缴税款,并处罚款,并处罚款金额0.5倍以上5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抛开法律责任,不建户口未必真的占便宜。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建帐而未建帐、虽建帐但擅自销毁帐簿、发现帐目混乱、难以核对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对应纳税款。 为了促进建账,税务机关完全可以上一层楼。 到时候你就得受罚,多缴税,双输。 所以与其被动建账,不如及早主动建账。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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