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每日一题(1月3日)

刑法每日一题(1月3日),第1张

今日题目:
李某租用某建筑公司场地开了一家酒店,并为酒店投了10万元人民币保险,后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场地被建筑公司封锁。李某决定放火烧毁酒搂,一是报复建筑公司(因酒店旁边还有建筑公司的其他建筑),二是可以获取保险赔偿金,李某放火后到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下列关于本案的意见哪些是正确的?

李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
B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未遂)应并罚
C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重合,只能放火罪
D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预备)应并罚。


解析:保险诈骗罪的认定与数罪并罚的特例:重点是掌握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根据本文的规定,解决了两个问题:1 .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而又一般的典型法律竞合关系。解决这个问题的要点是,如果符合保险诈骗罪的要件:(1)特殊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2)采用上述五种法律方法;(3)诈骗钱财数额较大。认定为保险诈骗罪,排除诈骗罪的法律适用。2.数罪并罚问题。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李在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中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李未骗取保险金,构成未遂。从理论上讲,纵火是保险诈骗的一种手段,属于牵连犯。通常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本法有一条特别规定,必须实行数罪并罚。
其他相关问题:1。李的保险诈骗是未遂还是有备而来?主要是看有没有犯诈骗罪。根据该案“李在向保险公司放火并索赔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显然已着手骗取保险金,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保险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李是在放火后实施诈骗之前被抓获的,那么他的放火行为实际上既是保险诈骗的预备行为,也是放火行为。因为放火罪只有一个行为,触犯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只需要按照行为高度定罪处罚,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2.保险诈骗罪共犯与贪污罪、职务犯罪的区别。这两个重要条款都涉及到了。(一)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人、财产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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