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中分包单位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工程总承包中分包单位的法律地位及责任,第1张

工程总承包中分包单位的法律地位及责任,第2张

一、案件背景
天津市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业主”)将新建厂房工程(包括厂房和办公楼,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发包给某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单位”)。2005年4月18日,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了除桩基和主体钢结构外的土建和安装施工任务。为此工程总承包商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为2005年3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05年11月20日。还约定,除最终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将考试专业/一级建造师结算文件提交总承包单位进行结算。
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2005年10月8日业主开业联合车间安装生产设备,2005年11月28日开业办公。2006年1月18日至20日开始试生产。2006年3月15日,工地警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各方成立验收小组,为工程正式验收做准备。2006年4月4日,业主对整个工程进行了全面验收,但直到2006年7月2日施工单位发起仲裁时,整个工程仍未竣工验收。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总承包方与施工单位就竣工时间和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2006年3月26日,施工单位向总包商提交了结算文件,总包商在收到结算文件后50天内没有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给予任何答复。2006年6月28日,建设单位向总承包商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审查
2006年7月2日,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工程总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工程款利息。工程总承包单位验收认为整个工程未竣工,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应对业主逾期完成整个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无权要求结算并提起反诉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是:考试
1。施工合同中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总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那么“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整个工程的验收还是指建设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验收?
2。项目未经正式验收手续,被业主提前使用。具体完成时间怎么确定?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案例中的两个争议问题,首先要明确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与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的责任。其次,在业主未经竣工验收就提前使用整个工程的情况下,需要明确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
二。总承包中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法律关系及各自的责任
1。总承包的概念。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工程承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发包给总承包单位,或者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级建造师总承包单位。但是,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不得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根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总[2003]30号),工程总承包是指由业主按照合同委托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进行承包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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