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1),第1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1),第2张

一、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投标争议的处理
招标投标是目前我国国内建筑市场常见的承包方式。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机制,具有科学、高效、公开、公平的优势。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建设项目都必须通过招标来完成。原则上,是否通过招标订立合同是当事人(通常是雇主)自愿选择的结果。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不能因为没有经过招标而被认定无效。即使一些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情况下,施工合同才必须通过招标订立。
(一)依法必须进行强制性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二)大型工程。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由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因此,以下三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必须采用招标方式:
1。大型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这是根据项目的性质来确定的,例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等交通项目,邮电枢纽等邮电项目,水利枢纽等农田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地铁等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供水、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教文化项目,卫生和社会福利项目等。这些项目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无论建设资金来源如何,即使是私人投资,也必须进行招标。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根据资金来源确定。包括:使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如铁路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的项目。)纳入财务管理;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国有资产出资人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使用国家发行债券融资的项目;利用国外贷款或者国家担保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由国家主体资助的项目;国际特许融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这也是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来决定的。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目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而国际和外国政府贷款通常是由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国外贷款的“窗口”单位,国家实行统借统还,或者国家财政承担担保责任。所以这种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实际上从广义上来说已经成为中国国有资金的一部分。像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一样,应当纳入法定强制招标范围。当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我国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进行项目采购的,贷款人和援助方对采购方式和招标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该规定而非《招标投标法》,但不得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上述规定的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该条第二款规定,其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其职权现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使)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了《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上述项目的范围和标准。该条例第七条规定,上述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有强制性要求的,未经招标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有一些方法可以规避法律。比如一个项目依法应该招标,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却没有招标。后来为了形式上符合法律,办理手续,进行了所谓的定向招标,也就是只向合同的另一方发出招标邀请。在此基础上,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同时约定双方按第一份合同履行。这里的两个施工合同都应该是无效的。前一个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后一个合同是虚假表示,是虚假表示,也是无效的;而且后一个合同的招标也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数的要求。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1)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