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对建筑市场的影响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对建筑市场的影响,第1张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对建筑市场的影响,第2张

2005年1月1日,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将对建筑市场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建筑市场参与各方应认真研究和调整博弈对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解释明确了劳动者可以就欠薪提起诉讼,固定价款不需要鉴定,合同结算条款有优先权,预付款合法。
关键词:建造合同;司法解释;建筑市场;影响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于2004年10月24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将对我国建筑市场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文就个人观点做了初步的解读和探讨,希望能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劳动者可以起诉雇主拖欠工资。

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对未支付工程价款范围内的实际施工方负责”。

“实际施工人”应包括从事实际施工的工人、分包公司、劳务公司等法人。“非法分包商”应指没有营业执照和其他合法许可的承包商,而“分包商”应指将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出去的承包商和各级分包商。

人民法院起诉工人承包人、分包人的,应当依法受理,起诉事由不受限制。为了主张权利(英语中的权利主张是建筑行业的“索赔”),劳动者可以起诉拖欠工程款的用人单位,但并没有说明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可能是为了避免政府被起诉,但社会雇主不能免责。此外,该条款并未规定“非法分包商”可以起诉。

我国法律承认代位权。如果甲方欠乙方10000元,乙方欠丙方10000元,乙方不主动向甲方追债,丙方可代位起诉甲方。由于“非法分包商”受法律约束,工人行使代位权起诉拖欠工程款的雇主是合理的法律安排。

2.前期建设的法制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预付款及预付款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按照约定请求返还预付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预付款没有约定的,按拖欠工程款处理。当事人对预付款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该条款明确支持承包人要求按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表明预付款合法。多年来,我国相关行政法规一直禁止垫资施工,但《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与建筑市场相关的法律并未禁止垫资施工。所以,垫付资金并不违法。

预付款合法化对建筑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如下:
(1)招标人将预付款作为商务评标的内容之一,甚至增加其得分权重,使投标竞争成为预付款能力的竞争。
(2)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但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愿垫付资金直至工程完工,以此有利条件中标。
(3)提前施工使业主无需支付保函,承包商没有理由既提前施工又提交履约债务保函。
(4)层层垫付,比如雇主要求承包商垫付30%,承包商要求分包商垫付50%,分包商要求工人垫付70%。

建筑市场存在大量垫资活动,可能导致三角债形势进一步恶化。因此,为了规范预付款施工活动,可能有必要规定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承包人还应提交保证支付工资、材料等款项的支付担保。

3无标识的固定价格。

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一方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该条款对建筑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是:

(1)由于法律不支持固定价格的评审,不可能*合同中规定的固定价格。因此,成本管理文件和审计报告都不能影响合同固定价格的结算,除非受益人同意妥协。

(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约定工程增减等价格调整条款;否则,如果在施工期间许多项目被取消,承包商有权获得所有的固定总价;相反,如果增加了很多项目,承包人就拿不到固定总价之外的款项。

(3)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整项目和材料价差的计算方法。比如工程量清单中的大理石项目,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大理石材料价格可以调整,双方只能以固定价格结算,即使大理石的采购单价比合同高一倍或者低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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