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责任保险赔偿构成五要件
案例
2001年6月13日,程某为自己的一辆东风牌货车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险和人员责任险(3辆,每辆限额5万元)。保险期间为2001年6月14日零时至2002年6月13日24时。【/br/】2001年11月23日,程某雇佣的司机何某在送货返回途中,因超车超速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解放牌货车发生追尾,何某当场死亡。据交警部门称,他对事故负全责。被保险人程某以自己损失较大为由,没有对肇事司机何某的亲属进行任何赔偿。不久后,程某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4万元。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该事故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立即赔偿被保险人程某车上人员责任险4万元。这是一起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产生不当得利的责任保险错误赔偿案件。
案例启示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有赔偿的法律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中国保险市场上,责任保险发展迅速,已经成为财产保险业务新的增长亮点。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责任保险的赔偿工作中存在许多错误做法。比如本文引用的案例,被保险人未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责任保险赔偿金,导致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事故不当得利。根本原因主要是由于劳动者对责任保险赔偿的构成要件认识不清。了解和掌握责任保险赔偿的构成要素,是做好责任保险理赔工作的基础环节。责任保险赔偿的以下要素缺一不可:
首先,被保险人发生了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这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基本条件。如果被保险人的意外不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则为除外原因和费用。即使被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因主观过错或无过错行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应当依法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有二:一是被保险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受害人因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而遭受物质和精神损害;二是被保险人的无过错行为依法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无过错行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受害人向受害人(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必要条件。因为责任保险的主体是一种隐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侵权,受害人以各种理由不向受害人要求赔偿,根据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损失、赔偿、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被保险人没有损失,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没有这一要求,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文的案例正是缺乏这一必要条件,导致了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
四。保险人应当在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这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限制条件。由于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而不是特定的财产,所以责任保险合同中没有也不可能有保险金额,只规定了保险人的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是保险人的赔偿义务金额。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对损失进行赔偿,在赔偿限额外的损失不予赔偿。更何况,无论损失多少,都会按照赔偿限额进行赔偿。由此可见,被保险人对赔偿限额的选择直接决定了其能否获得全额赔偿。【/br/】五、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这是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律条件。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就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直接予以赔偿。”本条所指的合同,不仅指保险合同,也指被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达成的协议。保险人同意双方约定的赔偿金额,且赔偿金额在赔偿限额内的,可以按照约定支付赔偿金;如果双方约定的赔偿金额大于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保险人只需按照赔偿限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其余部分由被保险人负责。因此,保险人只有在有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才能直接赔偿受害人保险金,否则,保险人没有义务直接赔偿受害人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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