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申领08年国家司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四川申领08年国家司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第1张

四川申领08年国家司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第2张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和《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德司法发[2008]103号),现将2008年四川省非灾区国家司法考试成绩、申请授予法律资格和发放《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公告如下:
1 .合格分数

全国合格分数线360分,报名资格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315分。

第二,考试成绩的公布和核实

(一)考试成绩的查询

2008年11月21日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我省考生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1.登录中国Pufa.com查询;

2.通过语音电话16899800查询。

考生从2008年11月28日起,到其报名所在市州司法局领取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单。

(2)性能验证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即12月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局提出分数核查申请,并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官分数核查申请表》(附件一)。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的范围包括四卷试卷和已参加第一、二、三卷考试但无结果的试卷。如果考试成绩已经核对,并书面告知本人,则不再核对。各市州司法局应告知考生查分时限,超过公告时限者不予录取。

三。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1.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应于2008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向报名地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在户籍放宽的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报考异地考试的人员,于2008年12月2日至7日,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到报名地领取成绩通知书,并办理转学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2.申请人应当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名资格条件并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要求的报考人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经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

(4)近期2寸(46mm×32mm)免冠彩色同底证件照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证,照片背面中央位置需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

(5)申请人填写的法律职业资格信息与报名时填写的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变更或更正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司法部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经审查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3.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4.2009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达到合格分数线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司法部另行公布。

附件: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生成绩核对申请表》;不

2.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不

3.全国户籍代码表;不

4.四川省户籍代码表。不

200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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