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申论:从“带薪休假”看国家政策以人为本

08申论:从“带薪休假”看国家政策以人为本,第1张

08申论:从“带薪休假”看国家政策以人为本,第2张

自国务院法制办就《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带薪休假”能否从一项“纸上权利”变成一项物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第一,政策法规体现以人为本。

纵观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虽然仍有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但令人欣慰的是,虽然只有短短七条,但草案体现了国家政策制定过程中“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从享受这一权利的范围界定来看,征求意见稿包括所有普通劳动者,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一规定使带薪休假惠及最广大的劳动者。

根据这一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在此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具体休假天数分为三档: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达到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达到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在公众关心的年休假、寒暑假和探亲假的关系上,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抵减寒暑假和探亲假。”还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显然,单位的制度安排是员工真正实现带薪休假的最重要的操作因素。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职工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安排。"

根据征求意见稿,年假可以在一年内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得跨年度。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需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除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外,还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对此,相关专家表示,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现代文明的具体内容。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体现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

二。从“纸上权利”到“有约束力的权利”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中明确,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带薪年假”是广大干部职工关心的话题。早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职工休假的通知》。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劳动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办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专家表示,由于相关规定可操作性差,缺乏刚性约束,带薪年休假被公众诟病为“只写在纸上的权利”。基于此,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考量,明显体现了相关部门将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刚性约束的努力。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未安排职工年休假,未按照规定进行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给予处分;其他拒不改正的单位,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相应的权利救济方式还包括:“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制度设计者为员工获得权利救济提供了合法途径。

第三,“开门立法”有助于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者休息权的氛围。

“抛开规定内容不谈,开门立法本身就值得称道。”这是这次征求意见中很多人发自内心的称赞。

从制度设计上看,制定一个科学的、符合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带薪休假制度并不容易。保障带薪休假的落实,对制度设计者乃至整个社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有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存在诸多“软肋”。比如,关于带薪休假的规定仍然侧重于界定带薪休假的资格条件,缺乏刚性约束条款和执行这些规定的机制,其处罚措施仍然不足以产生威慑作用。

从长远来看,带薪休假制度的最终落实,需要全社会形成重视劳动者休息权的氛围和文化,让大家认识到休息权和劳动权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08申论:从“带薪休假”看国家政策以人为本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