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是怎么回事 工行2.5亿存款为什么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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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南宁分行”)2.5亿余元存款“失踪”。暗箱操作的银行高管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但涉案储户却处于血本无归的境地。那么,工行的2.5亿存款到底怎么了?工行的2.5亿存款为什么不见了?我们去看看细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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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的2.5亿存款是怎么不翼而飞的?

近日,这起重大金融案件的多名受害人向记者反映,他们在工行办理大额存单业务后,存款被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利用职权悄悄转走。然而,一审法院认定梁盗窃了储户,银行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他们无法理解:存在银行的钱怎么会在光天化日之下被盗?为什么银行可以完全免除责任?

3月14日,就梁案,记者电话联系了时任工行广西分行副行长、南宁分行主要负责人梁。但他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只说“这不是采访,谢谢”。

当天,记者联系了当时工行南宁分行的一位副行长。他说自己已经调离原工作岗位,工行有内部规定,不方便评论此案。当时工行南宁分行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已经不在原来的岗位上了,他也不是很清楚这个事情。

银行“内鬼”暗箱操作

2019年5月21日,一名叫石某的女子向警方投案自首,承认自己是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的私人助理。在梁的指使下,她多次伪造大额存单,以换取储户的真实存单,然后悄悄将储户的钱转走。第二天,梁被警方逮捕,并被工行辞退。

至此,这起由工行南宁分行原高管梁操纵的金融案终于浮出水面。

案发前,梁为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她出生于1977年,主要负责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在南宁的个人业务,包括储蓄存款、理财和个人贷款。

3月11日,李四、等受害者在京向记者表示,他们都认识一个叫梁某某的女子,或是以前的同事,或是多年的朋友。梁某某和梁是同班同学。经梁某某介绍,他们与梁办理了高息存单业务,损失惨重。

“2018年底的一次聚会上,梁某某告诉我,梁在那里有一笔大额存单业务,说是贷款等一些企业年底需要资金,问我能不能存点钱。除了银行规定的正常利息,每个月还额外补贴2%的利息。”李四说,2018年12月中旬以来,她从北京到南宁,通过梁办理了4张3个月的存单,共计投资10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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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山比李四早几个月卷入其中。据她和家人介绍,梁某某介绍梁给她做一笔生意,是为了落实国家关于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相关政策要求,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具体内容是降低贷款风险,要求存款人以大额定期存单形式向工行南宁分行存入30%的存贷比资金,作为贷款企业的存款出资。企业愿意为此多支付2%的利息。此后,张山通过梁办理了三笔共计200余万元的大额存单业务。

但是,天上不会掉馅饼。工行南宁分行高层办理的这项看似靠谱的高收益业务,其实是一个陷阱。

据梁到案后供述,由于家庭变故,她想在工作之外找一些投资渠道,多赚点外快。从2011年11月开始,她就开始找亲戚朋友借钱。到2018年初,她每个月要还450万左右的利息,所有的投资项目都处于亏损状态,找不到更多的贷款。于是就产生了伪造大额存单代替银行客户的真实存单,通过代理取款的方式盗取客户存款的想法。

南宁中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以贷款公司作存款贡献为由,通过梁某某等3名中间人找到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在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并承诺除正常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每月向中间人支付约4.5%的收入。为顺利盗取储户存单,梁还指使下属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趁储户不备更换真存单。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2021年11月19日,南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一名和其他两名罪犯被判处七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所有被告都被责令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李四等受害者告诉记者,一审宣判后,立即提起上诉,二审仍在审理中。

据悉,梁在2019年5月被警方拘留时,被控犯有贪污罪。但在起诉阶段,罪名改为盗窃、诈骗、伪造金融票证等。

2.53亿元存款在被盗项目之列。梁,诈骗方面,涉及被害人未返还200余万元;伪造金融票证涉及伪造350张存单等银行票证;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面,从48名集资参与人处吸收资金总额约35.6亿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约1.5亿元。

就盗窃存单而言,据统计,梁先后从李四、等28名被害人处盗窃存单约2.53亿元。除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款项外,案发后仍有约1.2亿元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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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确定的赔偿责任清单显示,梁及其下属共同退赔约1.2亿元。

记者注意到,南宁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揭开了梁转让储户存单的详细过程。

首先,办理这种向贷款企业进行存款出资的所谓高收益业务,除了银行正常的办理程序和规定外,梁对中间人和受害人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密码必须设置为企业指定的密码;第二,存单一定要当着企业和客户的面,用信封封好。信封经三方见证盖章后,三方签字盖章;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在三方见证下开启之前密封的信封,企业陪同支取;第四,存款凭证盖章后,客户应将身份证交给客户或企业代表,以核实客户身份。

判决书称,梁在被害人到工商银行办理大额存单时,以企业代表的名义要求其下属石某陪同,并要求被害人设置指定存单的密码。被害人的钱存入银行后,梁和石某事先使用伪造的大额存单,乘被害人不备之机,兑换了真的大额存单。

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以核实客户身份为由,要求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石某。石某明知梁盗取了被害人的存款单,仍持客户的身份证原件和被害人的真实存款单到银行柜台办理。利用其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客户取款业务将被害人存款凭条内的钱款取出,转入梁和石某控制的账户。

为通过上述非法手段不断获取被害人存款凭条,掩盖盗窃被害人存款凭条的事实,梁还通过拆封伪造存款凭条、冒充代理取款等方式,与石某一起转移、返还部分被害人存款凭条。

李四向记者展示了几个封着大额存单的信封,至今仍在她手中。记者看到,这些印有工行标志的信封至今密封良好,正面写有存款金额、存款期限等信息,背面三个封条上分别写有梁、石某、李四的名字。

侵占还是盗窃?

本案最有争议的一点是,涉案的2.53亿元大额存款是侵占还是盗窃。如果定性立场侵占,银行作为受害方应赔偿储户损失;定性盗窃是指储户在光天化日之下在银行被盗。

持反对意见的人包括梁本人。她在法庭上辩称,被害人对自己的个人生活和工作经历非常了解,知道自己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存款人基于自己的身份同意了存款人的四项要求。她还利用自己的身份,快速办理了存款转账和取款,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李四和其他受害者告诉记者,他们相信梁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梁银行行长的身份,“他介绍我们时是副行长”。而且每次在银行网点办业务,都被工行当做贵宾。

还告诉记者,梁曾提供过带有工行标志的相关文件,以证明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包括一张银行会议记录的图片,里面提到了为企业做存款贡献的业务。然而,在开始时,梁以文件机密为由,用黑色层挡住了这张照片的关键部分。现在很难辨别文件的真伪。

此外,多名受害者还向记者指出,他们认为梁的行为是对的侵占。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们通过转账的方式办理大额存单后,存单上的钱基本都是当天直接转到梁安排的账户上。大额存单向他人账户转账有各种限制,梁一个人很难实现所谓的盗窃。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人士告诉记者,如果你通过我的借记卡转账申请大额存单后,想把存单里的钱转到别人的银行卡上,需要先把钱转回我的借记卡,再进行转账。如果不办银行卡,相当于取了大量现金才转账。银行需要有这么多现金库存,需要提前大量取现。在工行系统,50万以上还需要行长审批。

不仅如此,还有一个重要的限制,就是需要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的“假现金”交易要求。“假现金”交易是指不发生真实的现金存取款,商业银行利用现金业务方式和渠道为客户提供资金划转和转移服务,实现资金在不同客户账户间流动的“现金”交易。上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不同名称结算账户之间的大额现金转账,应提供交易双方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一审显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盗窃罪的犯罪特征是秘密窃取,但从梁的整个犯罪过程来看,无论是封存并转移的存单、取走的储户身份证、取钱等,都不存在秘密窃取特征。,是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实施的。如果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就不可能产生存单被盗的后果,所以应该界定为职务侵占罪。

但一审法院南宁中院认为,梁有制作假存单代替储户真存单的想法,并以代办取款的方式将储户存单中的存款取出为己所用,可见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明显。梁与石某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了盗窃存款款的过程,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院称,梁在盗窃过程中,以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的身份为掩护,在部分被害人的存单到期后,通过其银行账户支付约定回报并返还本金,使被害人误以为存单仍在被害人手中,其真实目的是窃取被害人的后续存单。梁虽具有银行执行人员的身份,但也明知其不能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假手段直接从银行账户中支取被害人存款款,故其已通过上述手段完成了对被害人存款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还表示,梁原单位(工行)是否负责报销,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据被害人反映及判决确认,2018年12月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东支行,一储户用梁更换的假存单办理业务,柜员发现是伪造的后当场报警。然而,这个案子最终不了了之,梁得以继续作案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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