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关于申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云南关于申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第1张

云南关于申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第2张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关于云南省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告、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如下:
1 .结果的公布、查询和验证。

11月21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云南省司法厅已向各州市司法局发出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考生考试结果。考生的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的成绩通知书为准。

为方便考生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相关媒体向考生提供考试成绩查询服务。考生可于11月21日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语音电话(16899800)查询成绩。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的州、市司法局提出查询成绩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主、副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的范围包括四卷试卷和已参加一、二、三卷考试但无结果的试卷。核查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后,不再进行重新核查。考生申请核查分数,由州、市司法局受理后逐级报送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交由评卷单位核查。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考生逾期提出的申请。

二、合格分数线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被司法部确定为360分;放宽报名资格的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达到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当在2008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报名所在地的州、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在报名资格放宽的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异地报考的报考人员,应在7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成绩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办理报名信息转入确认手续,然后向户籍所在地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09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达到合格分数线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措施另行通知。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进行核查: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2)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名资格条件和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受理机关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户主首页和本人信息页);

(三)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机关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

(4)近期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3张,同底片;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复印件一式两份,均复印在A4纸上。

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经审查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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