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选读:中外合作经营合同范本(2)(1)
SINO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第十一章劳动管理。
第三十条合作公司职工的招聘、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福利、奖惩等事宜,由合作公司与合作公司工会或合作公司全体职工或职工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应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及其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应由董事会会议决定。
第十二章税收、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合作公司应按照中国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纳税。
第三十三条合作公司的职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所有凭证、收据、统计报表和报告都必须用中文书写。(注: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语)。
第三十五条合作公司的财务检查应由在中国注册的审计师进行,并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提交报告。如果乙方认为有必要聘请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外国审计师进行年度财务检查,甲方应予以同意。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经理应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章合作期限
第三十七条合作公司的期限为______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由一方提出,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应于合营期满前六个月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
第十四章期限届满后的资产处置
第三十八条期限届满,资产归甲方所有。
第十五章保险。
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投保。保险的险种、价值和期限由董事会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决定。
第十六章合同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条本合同或其他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连续亏损,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提前终止合作企业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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