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建筑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第1张

建筑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第2张

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名词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和咨询方以外的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各方。
4。“日”是指从任一日零时至次日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的有关计价方法和规定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主要以中文#项目管理部#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有不同解释时,以中文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承担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附加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正常服务”之外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13、20和22条的规定,应由咨询方增加的额外工作量,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额外服务”。
第六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的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信息。
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相关的第三方协调工作,为咨询人的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免费向咨询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委托方应对咨询方提交的书面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当咨询方要求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时,委托方应负责传达和传递该信息。
第十条委托方应授权有能力从事本咨询业务的代表与咨询方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委托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 .在咨询过程中,如果客户提供的信息不清楚,咨询者可以向客户提交书面报告。
2。在咨询过程中,咨询方有权对第三方提出的与本咨询业务相关的问题进行核查或查询。
3。在咨询过程中,顾问有权参观项目现场。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享有下列权利:
1 .委托方有权向咨询方询问工作进展及相关内容。
2。客户有权就具体问题阐述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未按咨询合同履行职责,或与第三方串通给委托方造成人为和经济损失时,委托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有效期。如果由于顾问的责任,进度被延迟或延迟超过约定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同意相应延长合同的有效期。
第十四条责任期内,咨询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应当赔偿因咨询人单方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累计总报酬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总额(不含税)。【/br/】第十五条咨询方未及时核对或回答委托方或第三方提出的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咨询方应承担责任。【/br/】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主张的赔偿不能成立的,应当赔偿委托人因此类赔偿或者其他主张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br/】第十八条委托人未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的,应当赔偿咨询人因该赔偿或其他要求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br/】第二十条如果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咨询人的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增加了工作量或工期,咨询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这一情况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相应延长,并应获得额外报酬。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14天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负责赔偿。【/br/】第二十二条咨询人因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额外工作视为额外服务,有权获得额外的时间和报酬。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或者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新协议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追加工作的报酬,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未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的,应当从约定的付款日期起向咨询人赔偿应付费用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是,将规定付款期最后一天的现行银行贷款乘以拖欠付款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的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支付通知后两天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但委托人不得延迟支付无异议的报酬项目。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货币和汇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咨询人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需要外出进行合同外考察的,经委托人同意,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需要外部专家协助的,费用由咨询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承担;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的,经委托人同意,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和咨询专业人员不得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按照合同规定,咨询方不得参与任何可能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可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协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及规定: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类型的咨询服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二)编制和审查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终(决)算;(c)编制和审查建筑工程的标底和投标报价;d)工程谈判、变更和合同纠纷的鉴定和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监控工程造价,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等。【/br/】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料和时间由委托人提供:第九条委托人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在日内答复的事项,应当作出书面答复。【/br/】第十四条顾问在任职期间玩忽职守的,同意按以下方式承担单方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
报酬=直接经济损失的报酬比例(扣税)
第二十四条委托方同意按照下列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金额支付咨询方的正常服务报酬:委托方同意按照下列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金额支付额外服务报酬: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支付报酬。
第三十二条因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发生的争议,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可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协议附加条款: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格式条款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以下简称格式条款和专用条款)。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委托方和咨询方都应遵守。“专用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填写。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改条款。
特殊条件填写说明:特殊条件应按标准条件对应的顺序填写。如第二条:根据工程类别、施工地点等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填写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工程造价的相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谈判和陈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等项目范围以及所承担的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的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工程造价咨询全过程。
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的复杂程度、工作量以及双方的约定。一般情况下,30%的预付款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其余在协商结果最终确定时一次性付清。因委托人和第三方的阻挠或延误造成咨询人额外服务的,还应支付报酬,并约定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时间。当注明付款时间时,应注明付款后的天数。
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建立奖惩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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