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实施办法

2009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实施办法,第1张

2009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实施办法,第2张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

2.18周岁至24周岁的男性考生,须通过《上海市公民兵役证》考试(详见《适龄公民兵役证考试》的规定)。

3.户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同等学力的高中毕业生(含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2)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或蓝印户口已转入上海市的高中毕业生(正在办理蓝印户口转移的须提交市公安局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户籍审批服务回执),须持有本市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

(3)持有有效期1年以上(含1年)的《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其子女须在本市高中毕业。报名和考试时(2009年6月7、8、9日)居住证仍然有效。

(4)非本市常住户口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长期(高一年级前)在沪就读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有困难的。他们可以凭相应的证书在上海报考。

父母一方现为或曾为上海户口;

父母双方长期随工作单位在上海工作,工作单位是市人民政府批准照顾的(宝钢冶金建设单位,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七研究院6号701室,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上海工程指挥部,中国化工第六建设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工业部第五设计院),是在上海借读考生。

(5)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经市政府批准的在沪工作的外企员工,高中阶段已在上海市贷款,且具有本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6)2008年毕业但未被本市寄宿制高中计划录取的外省市学生和被本市中等职业学校计划录取的外省市应届毕业生。

(7)父母一方是从上海分配到华东疗养院工作的职工,是华东疗养院无锡集体户口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在黄浦区高招办参加考试)。

(8)父母一方在上海市高校或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研究,子女在外省市高中毕业。

(9)在上海定居并持有上海市公安局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符合报名条件。

4.以下人员不能报名:

(1)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在校大学生;

(2)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

(3)参加2008年高考的人员,因考试作弊行为严重,其2008年全国高考各科成绩被取消;

(四)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

(五)未经过兵役检查的18周岁至24周岁的男性公民(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籍人员除外)。

凡符合2009年市教委文件要求并参加秋季普通高校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本次报名,包括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自主选拔招生改革测试考生、非上海市招生的新疆西藏班考生、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此外,非通用语言的考生、保送生、体育单招也必须参加本次报名。5月,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三校”毕业生高考报名办法另行制定。根据市教委关于“三校”毕业生只能选择参加6月和5月高考的规定,各区(县)高校招生办提醒“三校”毕业生在组织报名时要特别注意:报名参加6月高考的,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退考。高职(专科)层次自主招生报名办法由市教委另行制定。

报考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报名办法请参照2009年《上海市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和2009年《上海市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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