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考试辅导:进口禽肉类产品检验检疫

报检员考试辅导:进口禽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第1张

报检员考试辅导:进口禽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第2张

一、报检受理
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申请报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检疫许可证原件;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证书原件;
3。经港澳中转的禽类产品应提交港澳中国检验公司的检验证书原件;
4。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5。按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文件,如原产地证书;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单证符合要求的,注销检疫许可证,签发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受考察。
二。现场检验检疫(一)口岸现场检验检疫。查验人员应查询离港时间、港口、经过国家或地区、运行日志、装载清单等。检查容器温度记录是否正常;检查产品是否因漏水、漏水、漏油而受潮、发霉、污染;检查容器内有无异味,有无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和病媒昆虫的痕迹;检查熏蒸剂的使用和清除情况;
2。检验人员应当查验进口肉类产品是否符合“四原”(原柜、完好标识、原证、原包装)要求;检查容器密封是否完好;开柜后,注意检查货物是否堆放整齐,是否有被移动的痕迹,是否有其他不合理堆放的情况;检查集装箱号、封识号、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商名称或注册号、包装规格、唛头、检疫印章、出口国检疫证号等是否与单证相符,是否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超过保质期,是否“不宜供人食用”;
3。检验员应检查是否有动植物包装和铺垫材料,并确定其是否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
4。检查人员检查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有害生物、土壤等禁止进境物;
5。对孳生植物害虫或者藏匿杂草、种子的,同时实施植物检疫。
(二)口岸现场检验检疫不符合要求的,采取以下措施:
1 .货物合格证不符合我国标准要求的,予以退回或者销毁;
2。腐败或被有害物质污染的应退回或销毁。
3。对疑似被病原体污染或者携带病原体的,应当立即采样送检,封存货物,并根据检验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3)口岸现场检验检疫符合要求的,加施CIQ封识,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将货物运至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冷库,并将封识号通知指定冷库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当地检验检疫机构作出如下处理:
1。货物到达指定冷库后,检验检疫人员应当查验封识是否一致,开启CIQ封识,并监督对货物的外包装、铺垫材料、装载容器和污染场所进行消毒。
2。检验检疫人员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将货物卸入指定冷库,检查是否存在夹带、换包、包装、虚报、瞒报等情况。卸货时。
3。在监督卸货的同时,进行以下检查:
(1)包装检查。
外包装必须清洁、牢固、干燥、无霉味、无异味。外包装必须用中英文清楚地标明,标明名称、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工厂注册号、目的地等。目的地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在封识上加盖一次性检验检疫标志;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纸箱里不允许有铁钉和铁卡。包装采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标有产品名称、注册出厂编号等。
(2)运输工具的检查。
运输工具内部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温度控制设备和设施运行正常,温度记录无异常。
(3)感官检查。【/br/】按照规定,抽样打开包装,检查货物是否有变质、有毛、有血、有粪。是否存在拥堵,拥堵区域的大小及其在采样中所占的比例。无出血、炎症、脓肿、水疱痂、结节性病变等疾病。是否有硬茎毛,每10kg产品中硬茎毛数量是否超过规定要求。包内是否有违禁物品,是否有其他动物尸体、寄生虫、家养害虫、异物等异常情况。
(4)规格检验。
检查品种、规格是否与合同、信用证等单据一致,包装外标识是否与内容一致。
(5)重量检验
重量检验按SN/T0188-93标准进行;
4。如需将样品送至实验室检验,应按规定取样,并向业主或其代理人出具取样/采样证明。样品采集后,根据我国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贸易合同、协议要求、货物原产地、货主申请等。,并参照出口国卫生条件,确定检验项目,填写相关检验单,连同样品一起送相关实验室检验,并按规定留存样品备查。从样本采集到运送到实验室的整个过程都应受到保护,免受污染。
(四)需要从进境地检验检疫机构调运实施检验检疫监管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加施CIQ封识,并通知到达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求货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并监管。
(五)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调入辖区的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确认调入货物已经入库后,方可将回执寄回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现未按要求运至指定地点的,应当立即与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采取风险预警措施。拒绝运送到目的地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三。实验室检验检疫
实验室按照检验单所列的检验项目和标准完成检验,并向检验部门出具检验报告。发现重大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直属局报告。
(一)检查项目
1。感官检验检疫
项目包括:颜色、质地、粘度、气味、煮后汤汁等。
2。微生物项目
强制检验细菌总数、沙门氏菌和致病性大肠杆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和弯曲杆菌的监测。肉制品也要检测金黄色葡萄球菌。
3。有毒有害物质:重点关注汞、铅、砷、铬等。
4。农药残留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5。兽药残留:重点检测巴豆、氯霉素、硝基呋喃、磺胺喹噁啉等磺胺类药物,并根据兽药残留检测情况随时进行适当调整。
6。根据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动物疫情,对可能被动物传染性病原体和寄生虫感染的肉类产品进行动物病毒和寄生虫检验。
7。中国法定检验检疫要求(包括进口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名录)、双边协议、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贸易合同要求的其他项目。
(2)实验室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以下处理:
1。对分离出的禽流感、新城疫病毒等动物病原体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退回或销毁检出的致病性大肠杆菌O157或烈性沙门氏菌;
3。对检出的沙门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空弯曲杆菌视情况进行退运、销毁、烹煮或处理;
4。检出的农药、兽药和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运销毁;
5。实验室检测出的其他不合格病例,可根据具体情况退回、销毁、煮熟或作其他用途。
四。检验检疫记录
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过程中,应当保留视频监控、现场检验检疫、冷藏检验检疫、感官检验等原始记录并归档。
五、结果评价
(一)经检验检疫未发现危险性疾病和有毒有害物质,并出具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允许生产、加工、使用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不得转让、生产、加工、使用未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书的进口肉类产品。
(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
(3)需要对外索赔的,出具相关证明。六。样品管理
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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