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出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一)

报检员:出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一),第1张

报检员:出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一),第2张

出境动物及其产品
一、查验范围
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需要检疫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检疫前7天报验;
2。如需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3。出境动物产品应当在出境前7天报检;需熏蒸消毒的,应提前15天报验;
4。在境外捕捞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3日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5。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前7天向注册养殖场和中转地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三。查验需提供的文件
除按规定提供的文件外,下列出境动物、动物产品还应提供相应的文件:
1。出境观赏动物,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或者展览合同以及产地检疫证明;
2。出口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应当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许可证;
3。出口非供屠宰的畜禽时,应有农牧部门的品种审批表;
4。出口实验动物的,应有中国生物工程发展中心的批准单;
5。出口观赏鱼的,应提供养殖场出具的出口观赏鱼供货证明、养殖场或中转包装场的注册证明和委托书;
6。对实施检疫监管的出口动物,必须出具生产企业的《出口动物检疫许可证》。
7。出境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卫生注册号;
8。如出境动物产品来自我国部分属于受保护或濒危物种的动物,或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中国物种的动物,须提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出口准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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