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核销如何办理

进口付汇核销如何办理,第1张

进口付汇核销如何办理,第2张

进口付汇核销是一种监管制度,采用进口付汇核销单(代报关单)的形式,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对每一笔境外付汇进行统计,到账后逐笔核对核销。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职责
(一)整理银行提交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相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完成录入,并按交款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及时联系银行更正有问题的核销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后,将直接从软件系统提取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取消手工录入。
(2)审核进口商的进口到货和未到货报告,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告表输入电脑。复习三个内容:
1。进口商填写的申请表内容是否与所附文件内容一致;
2。核对外汇支付单据与报关单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检查进口商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清晰的海关验讫印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通过计算机检查报关单的真实性。
经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和报关单上盖章,将报关单和申请表(第一联)归档,将申请表(第二联)内容录入电脑;如果第一项有任何问题,请要求进口商在提交审批前更正报告表的内容;如果第2项和第3项存在问题,且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两次核对的范围,则保留相关报关单进行第二次核对。如果鉴定结果属实,报关单将退回进口商留存。如确认有问题,将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的审核与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对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货款等一些核销方式特殊、银行资金风险大、逃汇频率高的进口付汇进行预先登记和初审的方式。备案表显示,外汇局已对上述外汇支付进行重点跟踪登记,并要求进口商持相关证明按时向外汇局提交核销报告。
二。进口付汇审批程序
(一)进口付汇和到货数据的申报
1。概念
进口付汇及到货申报审批是进口商按照《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及到货核销单》及所附单据报送外汇局审核的业务流程。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商“应当在相关货物进口申报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审批手续”。进口商在办理货物报批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若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报关单编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核销单中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的,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核销单上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的,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及外汇到货核销单(一式两份,均打印并加盖公司印章);
(5)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若核销水单中的付汇原因不是“境外项目用料”或“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证件。
上述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申报审核手续:
(1)进口商准备好上述全部文件,提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进行初审。
(2)对未通过审查的文件,初审人员在向企业审查员明确不能送审的原因后,退回进口商。
(3)负责人初审后签字,转发其他业务人员审核;
(4)对于未通过审查的文件,审查人员在向企业审查人员说明不能送审的原因后,将文件退回进口商。
(5)审核无误的,审核人员将企业提交的所有文件和IC卡签字保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通过报关单查验系统对报关单和企业IC卡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无误后将IC卡退回进口商,在到货报告表和报关单上加盖“送审”章;报关单查验不合格的,将相关材料和信息移交查验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程序
进口付汇备案程序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规定的监管范围内支付外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核销部门进行登记,以便国家外汇管理局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办理下列外汇支付或信用证业务时,必须办理备案手续:
(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信用证的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办理承兑交单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承兑业务;
(4)提单签发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及交单业务;
(5)外汇支付日距预计到账日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超过合同总额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款;
(7)签发报关单日期距付款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交割汇款业务;
(8)海外项目采购材料的付款及信用证业务;
(9)转口贸易的支付和信用证业务;
(10)未列入目录的企业的外汇支付和信用证开立业务;
(11)“外汇局审核的进口商名单”中企业的外汇支付和信用证开立业务;
(12)外汇局认为属于特殊情况,需要重点跟踪的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必须对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进行到货报批;否则,将不予处理。
2。进口商在办理备案业务时,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1)进口付汇备案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备案原因和备案内容);
(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信用证申请书(若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申请书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果结算方式不是“托收”,企业可不提供此单据);
(5)电汇申请(结算方式不是“汇款”的,企业可不提供此单据);
(6)进口货物报关单、IC卡原件及复印件(备案原因不是货物汇出或信用证延期的,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和IC卡);
(7)结汇水单/收账通知或转口信用证(备案原因不是“境外项目材料”或“转口贸易”的,企业可不提供该文件);
(8)预付款保函(若备案原因不是“到货90天以上”,且预付款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企业可不提供该文件);
(9)进口付汇备案表;
(十)特殊备案条件下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上述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备案情况提供上述文件,并按以下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一)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相关文件提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进行初审;
(2)初审无误,审核员将文件提交主管领导审批;
(3)业务人员在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外汇局审核的进口商名单中的企业除外)将初审通过的文件提交主管领导审批;次日(或第三日,外汇局审核的进口单位名单中的企业除外),领导将审批结果返回审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备案,审核员应及时向企业说明原因。
(4)审批通过后,审核人员将备案结果告知企业(或企业主动查询),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据退回企业;同时,记录表的第四联和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应保存并发送到机器;
三。服务监督机制
企业在办理支付、申报、审核、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有人直接咨询核销业务人员;
核销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接待人员查询时,应列出服务清单;
企业在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工作人员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业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直接向其主管领导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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