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倒闭时进口商的权利和义务

开证行倒闭时进口商的权利和义务,第1张

开证行倒闭时进口商的权利和义务,第2张

开证行破产时进口商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同的情况下,进口商的权利是不同的:(1)如果进口商在开证时未支付保证金,开证行倒闭时信用证未被出口商使用,进口商不必向开证行的清算人支付保证金,因为开证行未履行信用证义务,缺乏支付保证金的“对价”。(2)如果进口商在开证时已经支付了保证金,而信用证还没有被出口商使用,则进口商处于一般债权人的地位,有权分享剩余资产。如果进口商在支付保证金时与开证行有特别约定,约定保证金应作为信托资金存入,或者不作为现金存入,而是作为抵押物(如股票、地契、货物等。),并向开证行说明只有在兑付汇票未兑付时才能处理抵押物,那么保证金或抵押物才能全部收回。(3)如进口商已提前支付保证金,且开证行在停业前已全部或部分对外支付,进口商在向清算人赎回票据时,可行使对冲债权债务的权利,以抵销保证金。如果赎回指令要求的金额小于存款金额,差额将按照分配方式收回。(4)当开证行已经倒闭但尚未对外付款,但已承兑远期汇票,且单据在开证行手中时,如果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未支付保证金,开证行可以以开证行不履行付款责任和支付保证金的“对价”尚未存在为由,拒绝向清算人支付现金。此外,由于进口商有责任向出口商偿还被开证行拒绝的承兑汇票,因此可以通过参与付款的方式支付票据,然后将支付的票据赎回给作为持票人的开证行的清算人,从而避免损失。如果进口商贸然向清算人支付现金赎单,然后向出口商支付汇票,他会以汇票持有人的身份向清算人要求偿付;他只属于一般债权人的身份,只能获得共享的剩余资产。(5)如果进口商在开证行承兑后,在付款前已经取得了带有信托收据的单据,也可以对出口商的汇票进行付款,并用其冲抵信托收据项下的债务,那么此时就不会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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