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考试辅导:追索权和追索

单证员考试辅导:追索权和追索,第1张

单证员考试辅导:追索权和追索,第2张

追索权【追索权】汇票被拒付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和费用。追索的对象是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有追索权的人清偿票据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行使追索权有三个条件:(1)票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持票人不提示不能追索其前手;(2)退款的事实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在先方,由后者通知在先方直至出票人。但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通知程序未及时完成,追索权不会丧失。但是,索赔人应当赔偿由此遭受的损失;(3)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证机关作出拒绝证明。英国票据法只规定只对外国汇票出具拒绝证书。英格兰票据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是六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持票人对前手或者出票人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背书人对其前手的诉讼时效为六个月。英国票据法规定,合法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和持票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向他们集体追索背书,而不考虑背书的先后顺序。他有完全的追索权,不受任何“其他权益”的约束。他可以超越之前的持有者,直到出票人。支付价款的持票人可以不问背书顺序向其他人追偿,但其权利并不优于前者,并受前者“其他权益”的约束。《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法定持票人和抵押权人对前手背书人和出票人的追索权没有区别,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但也没有超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
追索权[追索权]参见“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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