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追索权和票据的必要项目

无追索权和票据的必要项目,第1张

无追索权和票据的必要项目,第2张

无追索权[无追索权~ e]票据债权人丧失本应享有的对债务人的追索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有追索权。(1)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注明免责条款,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或背书人的追索权。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只能免除出票人的保证承兑责任,不能免除保证付款责任。(二)持票人未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人付款或者承兑的。(三)退票发生后,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出具退票通知书或者作出拒收证明的。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者,不丧失追索权。但是,因迟延通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因期限届满而丧失追索权。(5)背书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因时效届满而消灭。见“追索权”。
票据必备事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各种票据中应当记载的事项。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成立与否取决于其书面形式是否符合一定的规范。对于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各种票据法的规定都差不多。一般来说,账单上记录的项目分为两类。(1)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注明票据种类(英国票据法、美国流通证券法无此规定);金额;无条件支付指令(本票为无条件支付);发行日期;发行地点;出票人签名;付款日期;付款人;付款地点;收款人等。有些票据法规定,缺少其中一项必备条款,票据就不生效。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二条规定:“汇票缺少记载事项之一的,除下列规定外,汇票不发生效力: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没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名称旁边记载的地点为付款地,以付款人住所地为付款地;如果账单不包含发票;出票人名称旁边记载的地点为出票地。”有些票据规则规定,票据如有缺项,称为缺项票据,可以按规定补齐,这样票据仍然有效。(2)任意记录项目,如车票条款;利息条款等。见“汇票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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