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考试辅导:支票中的票据行为

单证员考试辅导:支票中的票据行为,第1张

单证员考试辅导:支票中的票据行为,第2张

支票的出票人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支票的签发由两部分组成:支票的制作和交付。票据的制作是指在原始票据上记载和签名的法律事项,票据的交付是指以建立票据关系为目的将票据交给他人。完成和交付是出票行为和票据有效成立的两个必要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出票是一项重要的行为。签发支票时,应当用碳素墨水或者墨水填写,支票上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5)发行日期;
(6)出票人签名。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该支票无效。
支票一词是支票的一个句子,是区别于汇票、本票等有价证券的重要标志。在实践中,它已被印在空白色支票上,如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且出票人无需单独记载。
委托无条件支付是一种支付刑。在实际操作中,它已被印在空白色支票的正面,如“请从我的账户支付上述金额”等。,且出票人无需单独记载。
金额确定是指支票表明票据金额要确定,标的物只能是钱。出票人记载支票金额必须按照《票据法》附件一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执行。支票上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如果不一致,支票无效,支票的签发金额不变。更改后的支票将无效。而且支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与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相适应,也就是说,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付款人处的实际存款金额,否则就是空支票。禁止签发空支票。
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在支票上注册的银行。实践中,银行在出售支票时,已经在支票的相应位置记载了出售支票的银行名称(即付款人名称)和申请人(出票人)的银行账号,而没有出票人的其他记载。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1的规定记录发行日期。出票日期必须用大写字母,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后的支票无效。【/br/】出票人签章单表示出票人在其银行预留的印鉴,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一致的支票。
收款人是向出票人支付对价的人。收款人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个人。
支票只能见票即付,不得单独记载付款日期。如果单独记录付款日期,该记录无效。
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姓名可由出票人授权补充。在补充之前,不得背书、转让或提示付款。
应写明支票用途,支票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签发现金支票和提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
支票只能在清算区由出票人签发给收款人。
支票签发后,经出票人审核无误后交付给收款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到此结束。
支票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或便笺条背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名的行为。当支票的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某种票据权利授予他人时,必须以背书的形式进行。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让的重要方式。
背书按其目的可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除现金支票和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外,所有支票均可背书转让。背书人背书转让支票后,应当负责保证其后的付款。背书人拒绝付款时,应向持票人清偿(1)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从到期日或者付款提示日起至结算日止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签证明和签发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重要的形式,背书中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1)被背书人的姓名;
(2)背书人签名。
上述支票的出票人是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支票的签发由两部分组成:支票的制作和交付。票据的制作是指在原始票据上记载和签名的法律事项,票据的交付是指以建立票据关系为目的将票据交给他人。完成和交付是出票行为和票据有效成立的两个必要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出票是一项重要的行为。签发支票时,应当用碳素墨水或者墨水填写,支票上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5)发行日期;
(6)出票人签名。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该支票无效。
支票一词是支票的一个句子,是区别于汇票、本票等有价证券的重要标志。在实践中,它已被印在空白色支票上,如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且出票人无需单独记载。
委托无条件支付是一种支付刑。在实际操作中,它已被印在空白色支票的正面,如“请从我的账户支付上述金额”等。,且出票人无需单独记载。
金额确定是指支票表明票据金额要确定,标的物只能是钱。出票人记载支票金额必须按照《票据法》附件一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执行。支票上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如果不一致,支票无效,支票的签发金额不变。更改后的支票将无效。而且支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与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相适应,也就是说,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付款人处的实际存款金额,否则就是空支票。禁止签发空支票。
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在支票上注册的银行。实践中,银行在出售支票时,已经在支票的相应位置记载了出售支票的银行名称(即付款人名称)和申请人(出票人)的银行账号,而没有出票人的其他记载。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1的规定记录发行日期。出票日期必须用大写字母,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后的支票无效。【/br/】出票人签章单表示出票人在其银行预留的印鉴,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一致的支票。
收款人是向出票人支付对价的人。收款人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个人。
支票只能见票即付,不得单独记载付款日期。如果单独记录付款日期,该记录无效。
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姓名可由出票人授权补充。在补充之前,不得背书、转让或提示付款。
应写明支票用途,支票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签发现金支票和提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
支票只能在清算区由出票人签发给收款人。
支票签发后,经出票人审核无误后交付给收款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到此结束。
支票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或便笺条背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名的行为。当支票的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某种票据权利授予他人时,必须以背书的形式进行。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让的重要方式。
背书按其目的可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除现金支票和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外,所有支票均可背书转让。背书人背书转让支票后,应当负责保证其后的付款。背书人拒绝付款时,应向持票人清偿(1)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从到期日或者付款提示日起至结算日止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签证明和签发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重要的形式,背书中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1)被背书人的姓名;
(2)背书人签名。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如未记载背书日期,则视为支票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栏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代表背书人行使委托支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以背书方式转让支票的权利。
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转让(失去流通性)。其直接继承人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继承人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者委托收款的汇票不予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任背书人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不对后任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支票只能在其清算区域(同一城市)背书和转让。
背书不得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对汇票不产生效力。将支票的一部分或者金额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支票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应记载在票据背面或便笺条上,不能记载在票据正面。如果背书栏不够背书,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便利贴粘贴在票据凭证上指定的粘合处。贴纸上的第一持票人应在汇票和贴纸粘贴的地方签名。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的,背书无效。由于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名是背书、承兑还是保证,因此无法确认签名的有效性。
支票提示付款
支票提示付款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并要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持票人可以委托银行收款,也可以直接提示付款人付款。但是,提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向付款人出示付款的收款人。
持票人委托自己的银行收款时,应当对委托付款进行背书,在支票背面的背书人签名栏签名,记载“委托付款”字样、背书日期,并在被背书人栏记载银行名称,将支票和填妥的票据送交银行。持票人以转账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当在支票背面背书栏签名,并将支票和填妥的汇票交给付款人的开户银行。收款人向付款人出示支取现金的支票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名”处签名。持有人是个人的,还应提交其身份证明,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的名称、号码和签发机关。
通过委托收款行或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为持票人提示付款,提示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的日期为准。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例如,对于11月10日签发的支票,持票人必须最迟在11月19日向付款人出示付款。
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的,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超过付款期限的,付款人(一般是付款人开户银行)可以拒绝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在作出说明后,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支票中的付款行为
为其中一项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如未记载背书日期,则视为支票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栏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代表背书人行使委托支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以背书方式转让支票的权利。
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转让(失去流通性)。其直接继承人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继承人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者委托收款的汇票不予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任背书人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不对后任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支票只能在其清算区域(同一城市)背书和转让。
背书不得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对汇票不产生效力。将支票的一部分或者金额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支票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应记载在票据背面或便笺条上,不能记载在票据正面。如果背书栏不够背书,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便利贴粘贴在票据凭证上指定的粘合处。贴纸上的第一持票人应在汇票和贴纸粘贴的地方签名。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的,背书无效。由于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名是背书、承兑还是保证,因此无法确认签名的有效性。
支票提示付款
支票提示付款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并要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持票人可以委托银行收款,也可以直接提示付款人付款。但是,提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向付款人出示付款的收款人。
持票人委托自己的银行收款时,应当对委托付款进行背书,在支票背面的背书人签名栏签名,记载“委托付款”字样、背书日期,并在被背书人栏记载银行名称,将支票和填妥的票据送交银行。持票人以转账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当在支票背面背书栏签名,并将支票和填妥的汇票交给付款人的开户银行。收款人向付款人出示支取现金的支票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名”处签名。持有人是个人的,还应提交其身份证明,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的名称、号码和签发机关。
通过委托收款行或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为持票人提示付款,提示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的日期为准。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例如,对于11月10日签发的支票,持票人必须最迟在11月19日向付款人出示付款。
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的,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超过付款期限的,付款人(一般是付款人开户银行)可以拒绝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在作出说明后,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支票中的付款行为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根据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且仅以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以实物或其他证券支付,则不构成对汇票的支付;付款是消除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支付,票据关系即可消灭,票据上的所有债务人都解除了票据责任。
支票只能见票即付。持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提示付款,并且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日全额付款。
付款人、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查验支票背书的连续性和出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票据债务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1)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二)持票人被欺诈、盗窃或者胁迫的;(三)明知是通过欺诈、盗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4)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知道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五)持票人因重大过失致使汇票不符合比尔·劳规定的;(六)不连续背书的持票人。(七)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的其他抗辩。
汇票债务人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拒绝付款:(1)与出票人有抗辩;(2)有持票人在先的抗辩。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向付款人请求承兑或者付款,但被拒绝,进而要求其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取得拒绝证书后方可行使。
如果支票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或者其他合法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拒绝承兑和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二)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时间;(四)拒绝付款的承兑人和付款人的签名。
退票理由应包括以下项目:(1)退票票据的种类;(二)退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退款时间;(4)退款持有人签名盖章。
其他证明是指:(1)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受术者和受术者的死亡证明;(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和付款人已经逃逸的证明;(3)公证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件。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拒绝理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前手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逾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的票据当事人应当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
通知在规定期限内邮寄到法定地址或者约定地址的,视为通知已经发出。
持票人可以按照不同的顺序对任何一个、几个或者全部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一个或者多个票据债务人有追索权的,仍可以对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清偿债务后,被追索人享有与持票人同等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追索权人被清偿时,或者行使再追索权的追索权人被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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