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辅导:交货数量应符合合同的规定

单证员辅导:交货数量应符合合同的规定,第1张

单证员辅导:交货数量应符合合同的规定,第2张

交货数量是合同的一个重要交易条件。各国法律对卖方在交付数量上的义务都有具体规定,但并不一致。由于世界各主要贸易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无论其国内法如何规定,中国企业在与它们进行贸易时,都会按照公约的规定进行处理。
按照惯例,如果卖方多付,买方可以拒收已付部分,也可以接受部分或全部。如果卖方少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多付,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卖方短交货物的后果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并有权要求赔偿。
买卖双方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数量流动性。关于合同中的数量流动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有如下相应规定:
除非信用证中有规定,否则不得增减数量,货物数量仅以度量衡计量单位表示。如果不算包装单位,在提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以增减5%。例如,如果日本向我们订购20,000米棉布,我们的交货数量可以增加或减少5%,但总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金额。如果日方订货时注明,2万米布,每20米一件,共1000件。随着包装单元的增加,5%流动性的规定不再适用。
当信用证对信用证的金额、数量或单价使用“大约”、“近似”或类似含义的词语时,应解释为允许相关指标增加或减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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