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单证员考试辅导:进口许可证制度

2009年单证员考试辅导:进口许可证制度,第1张

2009年单证员考试辅导:进口许可证制度,第2张

什么是进口许可证制度?进口许可证申请流程?
一国政府为了禁止、控制或统计某种进口商品的需要,规定商品必须向指定的政府机构申请并领取进口许可证后才能进口。进口许可证制度是关于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审查、签发、使用、有效期、撤销和注销的法律。通过对进口商品实施许可证管理,可以调整进口商品结构,稳定国内市场。然而,当进口许可证程序的透明度不强或签发过程造成不必要的拖延时,它就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
一、申请进口许可证需提交的一般文件和资料
各类进出口企业申请进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构提供的一般文件和资料: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原件)应填写清楚,并加盖申请人公章。书写内容必须规范;
申请人的公函或申请人的工作证;代理人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书;
非外贸单位(指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申领进口许可证时,需要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的证明;
首次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首次申领进口许可证时,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备案。
一般贸易项下进口的,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出具的进口配额证明;一般商品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非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粮食、植物油、农药、酒类、彩色感光材料,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出具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碳酸饮料应提交国家经贸委出具的进口证明;军用和民用的一般化学品,应当报化学工业部批准;易制毒化学品应报外经贸部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进口许可证时,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投资和自用的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时,应提交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和材料清单;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特定注册商品的,应当提交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和材料清单;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内产品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应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为生产国内产品进口特定注册商品的,应当提交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注册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成品油用于投资、自用和生产国内产品的,应当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用于生产国内产品的,应当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申请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商品进口许可证应分别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进口粮食、植物油、农药、酒类和彩色感光材料,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
国务院规定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省、市侨办的批准文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国务院没有规定配额的,应当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其他贸易方式下申请进口许可证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其他贸易方式包括:补偿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组织或政府无偿援助、经贸往来馈赠、我国驻外机构和劳务遣返、生产用机电设备进口或因故转内销等。;
对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出口配额证明;
对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申请人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进口粮食、植物油、农药、酒类和彩色感光材料,应向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提交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
申请租赁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不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归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租赁公司的内外租赁合同。
二。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
所有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以下规范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进口商:应填写外经贸部批准或认可的进出口企业名称及代码。外资企业进口还应填写公司名称和代码;从非外贸主体进口的,应填写“自购”,代码为“0000002”;接受国外捐赠的,本栏应填写“赠与”,代码为“0000001”;
收货人:应填写配额指标单位,配额指标单位应与批准的配额证明一致;
进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构安排;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除非另有规定);
贸易方式:
本栏目内容包括: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协议贸易、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际租赁、国际贷款进口、国际援助、国际招标、国际展览、国际拍卖、捐赠、馈赠、边境贸易、许可贸易等。
外汇来源:
银行购汇、外资、贷款、赠与、债权、无偿援助、劳务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和租赁填写“外资”;“劳务”应填写从承包工程调回的设备,以及从境外机构调回的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和公共产品;
报关口岸:应填写进口到达口岸;
出口国(地区):即外商所在国(地区);
原产地:应填写货物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和地区;
商品用途:可以填写:自用、生产、内销、维修、样品等。;
商品名称及编码:根据外经贸部公布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填写;
规格型号:同一编码商品的不同规格型号只能填写4类,超过4类的应单独填写许可证申请表;
计量单位:计量单位是指计量单位。
每种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应换算成统一的计量单位。非限制进口商品,本栏以“套”为计量单位;
数量:按外经贸部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允许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单价(币值):应填写交易时使用的价格或预估价格,并与计量单位一致。
三。进口许可证变更、延期和遗失的处理
各类进出口企业领取进口许可证后,因故需要变更或延期进口许可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申请人因故需要变更进口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内进行。申请人填写《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按表格要求填写清楚,并将原许可证第一、二联交原发证机关;
变更进口商、收货人、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的,必须重新申领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延长的,申请人一般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合同。确需签订进口合同的,发证机关可视情况予以延期,最长延期半年,延期后不得再延期;在有效期内未签订合同的,不允许申请延期。
申请人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许可证报关口岸海关挂失。发证机关核实确实遗失后,按规定处理
四。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进口许可证,违反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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