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单证员考试辅导:托收统一规则

2009年单证员考试辅导:托收统一规则,第1张

2009年单证员考试辅导:托收统一规则,第2张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是托收业务中使用的国际惯例。
1967年,为了调和托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商业金融活动的发展,国际商会起草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推荐给各国银行。后来,国际商会对这一规则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修改,并将其重新命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其内容包括:一般规定和定义、托收的形式和结构、提示的形式、义务和责任、付款、利息、费用和开支以及其他条款等等。
以下是该规则涉及的部分内容:
1。在托收业务中,银行除了核对收到的单据是否与委托书所列相符外,没有审核单据的责任。但是,银行必须按照委托书的指示行事。如果不能这样做,应立即通知发出委托书的一方。
2。未经代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能直接发送给代收行。如果未经同意将货物送交银行或银行为收货人,银行无义务提货,发货人仍承担货物的风险和责任。
3。当时的付款交单委托书必须注明单据是凭承兑交单还是凭付款交单。如果没有注明,银行只能凭付款交单。
4。银行对传输中的任何损失或错误概不负责。
5。提示行不对任何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的权限负责。
6。托收手续费由付款人或委托人承担。
7。委托人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就承担该等义务和责任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8。如果汇票被拒付,代收行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指示进一步处理该单据。如果提示行在发出拒绝通知后60天内未收到指示,单据可以退回给代收行,提示行将不承担任何进一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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